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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072号原告陈联斌诉被告蒋顺军健康权纠纷裁判文书等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072号
 原告:陈联斌
 被告:蒋顺军
 送达文书名称:裁判文书等
 公告时间:2019-06-03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蒋顺军(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2****583X)

    本院对原告陈联斌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陈联斌赔偿款2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陈联斌已预交),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8810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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