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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4964号原告台州市创盈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晨、徐岩、钱小军、沈国坤、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陈建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状副本等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8)浙1002民初4964号
 原告:台州市创盈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陈晨、徐岩、钱小军、沈国坤、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陈建庭
 送达文书名称:开庭传票等
 公告时间:2019-06-0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晨(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9****2654)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创盈门窗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徐岩、钱小军、沈国坤、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陈建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4964号同意追加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已追加你的财产代管人陈建庭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台州市创盈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变更为:1、依法判决你及被告徐岩、钱小军、沈国坤共同支付原告台州市创盈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3278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被告陈建庭在代管你财产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2、判决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被告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支付原告台州市创盈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32787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变更至公告期满后七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8810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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