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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5285号原告台州经济开发区小陈姐房产中介所诉被告浙江汉联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等网络公告送达
 案号:(2018)浙1002民初5285号
 原告:台州经济开发区小陈姐房产中介所
 被告:浙江汉联科技有限公司
 送达文书名称:裁判文书等
 公告时间:2019-06-05
 

   

浙江汉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经济开发区小陈姐房产中介所诉被告浙江汉联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你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台州经济开发区小陈姐房产中介所报酬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台州经济开发区小陈姐房产中介所已预交),由你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88108029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