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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461号原告管康鸿诉被告蔡彬辉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461号
 原告:管康鸿
 被告:蔡彬辉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等
 公告时间:2019-06-1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蔡彬辉(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1****6032):

本院受理原告管康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被告蔡彬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管康鸿借款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由被告蔡彬辉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十

联系人:王闻雨                 联系电话:88108306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三路102号椒南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