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炳夫、戴琴菁: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优顺铜业有限公司及你们的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8779号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要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二、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记:
林炳夫,男,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坑郑村坑郑176号,身份证号码:3326271974****2970;
戴琴箐,女,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坑郑村坑郑176号,身份证号码:3326271973****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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