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亮(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2353):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恒生纺机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被告王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恒生纺机有限公司押金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元(已减半),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赵丽佳 联系电话:88108303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三路102号椒南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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