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光怀、李道明: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路加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浙1002民初138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李光怀立即返还原告担保代偿款57590.33元及支付原告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止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浙JVOZ79吉利美日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道明对上述担保代偿款57590.33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李光怀、李道明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5日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记:
被告:李光怀,男,1991年**月**日出生,瑶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底圩乡石尧村民委湾子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1****3713。
被告:李道明,男,1965年**月**日出生,瑶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底圩乡石尧村民委湾子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5****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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