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80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司法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起诉要求: 一、判令被告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1433.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19年7月2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5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记: 桐庐神力石业雕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4293708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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