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椒 江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俞士长(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1****3498):
本院对原告翁晓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确定:不准原告翁晓丽与你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翁晓丽预交1650元),由原告翁晓丽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林平 联系电话:8810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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