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大立:
本院受理原告陈爱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2019)浙1002民初195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给付转让费9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
附记:
被告:洪大立,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合垟路1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8****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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