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支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确定: 一、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代偿款129737.1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二、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保险费 7962.0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7元(已减半收取),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记:
被告:李支顺,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坎门街道岙仔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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