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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9091号原告徐建雄诉潘万勇民事判决书等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8)浙1002民初9091号
 原告:徐建雄
 被告:潘万勇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公告时间:2019-05-15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潘万勇(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52****3754):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雄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909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确定:
一、原告徐建雄与被告潘万勇于20107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二、驳回原告徐建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7元,(已减半,原告徐建雄已预付),由原告徐建雄负担4807元,被告潘万勇负担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记:

潘万勇,男,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葭址街道九洲大道1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52****3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