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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6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诉被告王军敏、郭艳、王梅芳、陈兵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64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
 被告:王军敏、郭艳、王梅芳、陈兵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公告时间:2019-05-22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王军敏(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4****3118)、郭艳(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88****5526)、王梅芳(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3****3519)、陈兵(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1****3512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一、被告王军敏、郭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9129日的利息为5449.28元,自2019 13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王梅芳、陈兵对上述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梅芳、陈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军敏、郭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军敏、郭艳负担,被告王梅芳、陈兵负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赵丽佳                  联系电话:88108303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三路102号椒南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