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荣兰:
本院受理原告余合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82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已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8月12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记:
被告:王荣兰,女,1965年**月**日,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东枫山路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5****12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