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徐昌明与被告丁美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昌明货款2019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165元(已减半),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审理终结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费用金额433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被告:丁美花,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桥洋村3区184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8****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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