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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7503号原告陈永芳诉被告袁燕飞、李小龙、阮杭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状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8)浙1002民初7503号
 原告:陈永芳
 被告:袁燕飞、李小龙、阮杭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
 送达文书名称:上诉状
 公告时间:2019-04-0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袁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芳诉你与李小龙、阮杭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7503号民事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附记:

被告:袁燕飞,男,199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张得乡大槐树赵村16组,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