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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520号原告高婷婷诉被告秦龙、复耀(台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520号
 原告:高婷婷
 被告:秦龙、复耀(台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
 公告时间:2019-04-12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秦龙:

  本院受理原告高婷婷诉你与复耀(台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520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高婷婷撤回对被告秦龙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附记:

被告:秦龙,男性,199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杨王社区秦庄自然村89号,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96****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