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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18号原告施惠芬诉被告俞士长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18号
 原告:施惠芬
 被告:俞士长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公告时间:2019-04-22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俞士长

本院受理原告施惠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施惠芬借款4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借款200000元的利息自2018412日起计算,剩余借款200000元的利息自201862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655元,合计6508元,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7706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记:

被告:俞士长,男,197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尤溪镇分水岗村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1****3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