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关金芳(公民身份号码:2306231978****0048):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准予原告王云祥与被告关金芳离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云祥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项瑜 联系电话:88108310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三路102号椒南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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