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董志强(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93***4414)
本院对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林莉、孙章木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理赔款84356元;二、孙章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理赔款21089元;三、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你负担964元,孙章木负担24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8810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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