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椒 江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浙1002破10号之二
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执行债权人审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后,已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破产人及其清算义务人拒不提供财产状况说明、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致使管理人无法追查破产人的所有财产,无法彻底清算。目前破产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应当依法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在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裁定终结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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