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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312号原告台州经济开发区万像数码图片社诉被告王春飞、应文军起诉状副本等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312号
 原告:台州经济开发区万像数码图片社
 被告:王春飞、应文军
 送达文书名称:起诉状副本
 公告时间:2019-04-0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应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经济开发区万像数码图片社与你及被告王春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2019)浙1002民初1312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公民代理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台州经济开发区万像数码图片社请求本院判令:你及被告王春飞立即归还原告数码冲印欠款51511元以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已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定于201972日上午9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联系人:何利春                  联系电话:0576-88108035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