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倪君:
本院受理原告屈江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32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4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记:
被告:倪君,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晏农村上畈片287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6****0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