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宁波欧之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金牛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38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597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4日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记:
被告:宁波欧之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大堰镇大堰村。
法定代表人:韩瑞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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