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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380号原告台州市金牛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欧之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380号
 原告:台州市金牛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欧之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送达文书名称:副本
 公告时间:2019-03-2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宁波欧之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金牛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1380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597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本案定于201964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记:

被告:宁波欧之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大堰镇大堰村。
法定代表人:韩瑞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