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1****3511):
本院受理原告管兆富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9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管兆富代偿款2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管兆富(2018)浙1004民初6847号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1835元;驳回原告管兆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联系人:周秦宇 联系电话:88108306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三路102号椒南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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