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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9062号原告管兆富诉被告王建军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8)浙1002民初9062号
 原告:管兆富
 被告:王建军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公告时间:2019-04-0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1****3511):

本院受理原告管兆富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9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管兆富代偿款2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12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管兆富(2018)浙1004民初6847号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1835元;驳回原告管兆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一

联系人:周秦宇                 联系电话:8810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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