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破产公告
(2018)浙1002破20号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案号:(2018)浙1002破20号
 公告时间:2018-12-29
 

台 州 市 椒 江 区人 民 法 院

  

2018)浙100220

2018928日,本院根据甘君达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1220日指定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21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经济开发区天和路95号天和大厦A11楼;邮政编码:318000;联系人:张珂;联系电话:1381969555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市沿海造船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222日上午9时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