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浙1002破13号之一
2018年7月9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椒江天河工艺品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查明,截至2018年12月25日,天河工艺品厂负债总计为2116471.14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1908元,而目前天河工艺品厂名下仅有一辆车牌号为浙J7444D的小型越野客车,且去向不明,除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台州市椒江天河工艺品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法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宣告台州市椒江天河工艺品厂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因天河工艺品厂及其股东未向本院提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天河工艺品厂进行破产清算。在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天河工艺品厂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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