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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破13号台州市椒江天河工艺品厂申报债权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案号:(2018)浙1002破13号
 公告时间:2018-10-31
 

台 州 市 椒 江 区人 民 法 院

  

2018)浙100213

201879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椒江天河工艺品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81日指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台州市椒江天河工艺品厂的债权人应在20181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79号赤龙大楼三楼302室;邮政编码:318000;联系人:李璐;联系电话:88551121188586991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市椒江天河工艺品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1213日上午9时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