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浙1002破4号之一
2018年4月13日,本院根据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东盛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18年7月25日,浙江东盛箱包有限公司负债总计为5949618.05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71705元,而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计16483.63元。本院认为,浙江东盛箱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法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裁定宣告浙江东盛箱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因东盛公司及其股东未向本院提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东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东盛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