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志明、李家飞、叶婷、叶大法、李桂花、叶仙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绍仁与叶志明、李家飞、叶婷、叶大法、李桂花、叶仙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300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叶志明、李家飞、叶婷、叶大法、李桂花名下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朝晖小区32幢一单元501室的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记:
被告:叶志明,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民辉新村28幢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004011217。
被告:李家飞,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民辉新村28幢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809282488。
被告:叶婷,女,200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民辉新村28幢5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2200505180024。
被告:叶大法,男,194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民辉新村27幢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430101121X。
被告:李桂花,女,194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民辉新村27幢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4909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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