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卢小永:
本院受理原告李涛涛与被告卢成、卢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卢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涛涛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月利率计算);二、被告卢小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卢小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卢成、卢小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2018年4月17日
联系人:承办人陈由义 联系电话:0576-88998855
联系人:书记员蔡美燕 联系电话:0576-88999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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