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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安置补偿费执行问题的调研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国内的开发区热,房地产热不断升温的情况下,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土地被征用后,农民获得国家给予安置、补助费,而在法院执行安置补偿费时,却因为各种原因造成执行困难,本文就土地安置补偿费能否执行,应当如何执行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土地安置补偿费能否执行的认知问题

据笔者针对三个自然村50名村民随机调查,发现5名村民认为补偿、安置补助费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收入可以执行。26人认为可以执行,在补偿安置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时应当为其保留部分款项。15人认为,补偿、安置费是国家给予失地农民一种生活保障。法院不应当执行。3人不置可否。当问及补偿安置费的构成,及其中那些款项可以执行时,大部分被调查的村民基本上都因为对补偿安置费认知不足,而无法予以回答。由此可知,辨明土地安置补偿费能否执行这个问题,无疑有助于让群众理解法院对土地安置补偿费的执行,减少执行阻力。

根据相关规定,征用土地应给予的补偿、安置补助费主要由以下四项构成:(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2)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所给予的补助费用。(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因征地导致被征用土地上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恢复,林木的迁移或砍伐等应给予所有者补偿的费用。(4)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 安置补偿费是安置补偿费的设立目的在于,农民失去土地这一稳定的劳动对象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不设立一有效的救济途径,可能导致其陷入生活困境。安置补偿费的设立就是给予失地农民一定的生活保障。当然,地域的差异,个体的差异性决定了作为被执行人的农民其经济条件的差异性,在乡镇企业发达、经济繁荣的本地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脸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生产方式大部分农村来说,早已经渐行渐远,这一亩三分地也早不是大部分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安置补偿费并不当然成为被执行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安置补偿费的收入对其来说,已成为额外的收入。因此,直接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偿费成为农民的个人财产后,具有可执行的特性。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法院应当在查明被执行人收入来源的前提下,在被执行人具有其它工作或者收入来源情形,法院可以执行,对其既无工作又无其它收入来源情形,对作为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安置补偿费,法院不能执行。

对已经分配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法院有权予以执行。现实中,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决议形式,对土地补偿费分配到户,从而使该部分土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由村集体所有变更为村民所有。对分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补偿费成为被执行人所有之财产,当然在可供执行财产之列。

  当然,在村集体作出分配土地补偿费协议后、村民实际领取土地补偿费还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该土地补偿费已为村民的可期得财产,性质上为村民对村集体享有支付该土地补偿费之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村集体向权利人履行,也可以直接向村集体执行被执行人的该财产。结合安置补偿费的执行,如果土地补偿费系因安置补偿费太低而发放,不执行安置补偿费也不能执行土地补偿费;如果土地补偿费系福利性发放,则人民法院可予执行。至于其究属福利性与否,可通过村集体通过的分配土地补偿费决议、安置补偿费的标准等结合财产执行豁免标准综合

认定。

综上分析,农村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具有可执行性,于何时具备可执行条件、如何执行须根据其分配发放过程、被执行人的个体状况进行个案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一是了解补偿安置费发放的信息难。目前发放安置补偿费主要部门主要有三个,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开发管理委员会、拆迁办公室,村委会。发放的方式上有些村一次性发放,有些是不定期分批发放,有些按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逐项发放,而有些则是捆绑式甚至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混合在一起,以各种名目分阶段发放给村民。在发放的时间上,有些村将该款项委托给各个小队发放,造成同一个村各个小队领款时间存在差别。有些村甚至故意选择在节假日发放以逃避法院的执行。发放部门,发放形式,发放时间上的差异造成执行工作人员难以及时掌握安置补偿费发放的准确信息,或因信息错误而致疲于奔命、劳而无功,或因不及时了解发放信息而致无法对安置补偿费进行有效控制。而另据统计,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为同一村的,对与安置补偿费的执行到位率达80%。究其原因,申请人对发放信息的准确把握,和及时提供给法院对于顺利执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是协助执行难。在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安置补偿费过程中,补偿安置费发部门的协助是关键。而目前很多协助单位有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社会执行协助意识差。对法院要求其依法协助的义务不理解,不配合,认为案件与自己无关,而拒不协助。尤其是被执行人所在村的村委会,因为他们和被执行人同土同村,他们对于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消极协助,抵制协助,甚至与被执行人串通逃避执行。其表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1、走为上计,特别是在法院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时,村长、书记、文书惟恐避之不及,即使法院工作人员找到他们其中之一,他们之间也相互推诿,最后一走了之,拒不协助法院执行。2、无中生有,故意编造村集体是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或谎称被执行人尚有应缴费用未交纳给村集体。该款项已经被村集体扣留,而抵制法院的提取。3,瞒天过海,改变发放的时间和方式,如前文提到的故意在节假日发放,或将本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补偿安置费发放到被执行人的父母,兄弟名下以逃避法院的执行。          

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协助法院执行时虽不象村委会那样抵制协助,或与被执行人协商逃避执行。但他们在法院扣留、提取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还存在抵触思想。认为土地征用本来就难,被执行人的安置补偿费被法院扣留、提取后被执行人便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给协助机关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因此,作为协助执行人他们往往在签收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告知法院工作人员,在被执行人没有签字或同意的情况下,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将被扣留在协助执行单位。被执行人无法领取,也不让法院依法提取。

三是事后制裁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第、第10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4条的规定,有关部门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法院可视情节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并且罚当其罪的并不多。由于办案人员多不熟悉专业(如金融)业务,即使明知对方舞弊,但却因抓不到证据而无可奈何。有时虽然掌握了确凿证据,也往往因对方托熟人、找关系或者领导干预,只是批评教育一番,让责任人赔礼道歉、纠正了错误了事,没能认真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由于法院制裁不力,难以使法律发挥威慑作用,客观上纵容了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

三、如何解决安置补偿费执行难

一要争取支持,加强协作,灵活执行。依法稳妥执行好每一个案件仅仅依靠法院"孤军奋战"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应当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争取人大的支持,特别时在春节前的一个月里,分批发放的安置补偿费大多会选择在这一时段进行发放。届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和支持,确保案件及时得到稳妥有效地执行。同时法院要主动和村委会等协助部门沟通和联系,健全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积极为和谐执行提供坚实有力的信息、技术和机制保障,促进执行工作高效运转。

二要加强平时宣传和违法制裁相结合,确保协助执行人能主动有效地协助法院执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协助执行人懂法守法。造成协助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协助执行人不懂法,对自己的协助执行义务认识不够。因此,执行人员应注重法制宣传,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耐心地向协助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说明法律规定,做好思想工作。同时还应注意协调好与协助执行人的关系,使其能主动协助执行。

三要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力量,对拒不履行协助的义务人进行曝光。加强与新闻舆论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的监督,对那些规避法律、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公示,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