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俞灵广、俞敏:
本院受理原告耿道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955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你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耿道田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你们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55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附记:
被告:余灵广,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桃渚镇武坑村2-1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0****7830。
被告:余敏,女,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汛桥镇立柴海村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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