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云菊(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4****0029)、管宗林(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0****061X)、杨荷兰(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1****0024):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8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一、被告陈云菊、管宗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李海波借款本金10000元,并赔偿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杨荷兰对上述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云菊、管宗林、杨荷兰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项瑜 联系电话:8810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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