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林辉(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6****0937):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914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人员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代理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起诉请求判令: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851.68元及截至2017年8月15日的利息、费用合计2735.73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间截至2017年11月28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9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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