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秀娟、李祖根:
本院受理原告何建诉金秀娟、李祖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8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金秀娟、李祖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何建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元(已减半),由被告金秀娟、李祖根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9日
联系人:承办人陈由义 联系电话:0576-88998246
联系人:书记员叶 臻 联系电话:0576-88999872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椒北法庭(章安街道斜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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