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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4889号原告中国银行台州市分行诉被告王挺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7)浙1002民初4889号
 原告:中国银行台州市分行
 被告:王挺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公告时间:2017-10-19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王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02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815.64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截止2017525日为5014.77元,自20175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律师费合计以不超过月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保全费588元,合计1808元,由被告王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公告

 

 

 

0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附记:

王挺,男,19829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五透里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