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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宏观形势下积极运用司法职能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调研报告
——以台州椒江法院实践为样本

2008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我区经济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困难,部分行业龙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清偿性危机,直接影响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何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是一项涉及政府调控、金融支持、企业治理和司法保障等多方面互动有序的系统性工作。就法院而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审理好涉企业债务案件,积极参与当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应有之义。为此,椒江法院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一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充分运用审判职能积极应对宏观形势变化给司法工作带来的新挑战,服务和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尚未见底,部分企业经营困境仍未根本改观。预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法院受理涉企业债务案件数量仍将呈上扬趋势。因此,加强对涉企业债务案件的研究,及时提出司法对策,具有很强的现实紧迫性和针对性。近期,椒江法院组成课题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走访调查等方式,就金融危机背景下区域中小企业涉诉法律问题及主要司法需求,法院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确保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当前中小企业涉诉基本情况和特点

台州是股份制经济的发祥地,中国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占GDP95%以上、财政收入的85%以上。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各类中小企业涉诉纠纷呈现高发态势,在司法层面上表现为涉企业债务案件增势凶猛。2008年审结涉企业案件2425件,比20071054件增长130%2009年审结2549件,比2008年增长5.1%。主要特点有:

1、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从案件类型上看,涉企纠纷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典当等各类融资纠纷,买卖、加工承揽、租赁等各类合同违约纠纷,因企业裁员、拖欠职工工资及企业歇业倒闭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劳资纠纷等方面。2008年以来,椒江法院审理的涉企纠纷中,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融资纠纷占49.5%,买卖合同纠纷占15.8%,劳动争议纠纷占12%,加工承揽、租赁合同纠纷占5.5%。见图一

2非法借贷问题突出。台州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充裕,但民间投资渠道不畅和避险机制不完善,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又始终难以解决,加之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融资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导致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象非常普遍。企业民间借贷案件从2007年的124件到2008年的611件,到2009年已达892件(见图二)。企业民间借贷案件中,以高利借贷、典当、票据买卖等民间融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涉及担保公司、典当行及地下钱庄的高利借贷、非法放贷问题尤为突出,但由于非法借贷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通常采取规避法律的方式,因此审判中很难察觉和查处。当前,民间借贷中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问题也已相继暴发,如王菊凤集资诈骗案,涉案人员多、金额大(集资金额达4亿元),社会反响很大。

 

3弃企逃债现象普遍,涉众型案件高发。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一些产能过剩的行业及中小企业相继陷入经营困境,部分企业主关门走人,弃企避债外逃,以致民工的工资及供应商的货款、配套企业的加工款均无从催讨,从而触发了社会的集中性、恐慌诉讼。2008年椒江法院受理涉众型案件21978件,主要涉及劳动争议案件(6682件)、民间借贷案件(588件)、服务合同案件(569件)等。其中以劳动争议纠纷矛盾尤为突出,此类案件事关民生,社会反响大,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社会不稳定。此外,一些行业龙头企业如飞跃集团有限公司等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了系列债务诉讼和产业链的连锁反应,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

4、案件处理难度大。涉企纠纷处理存在诸多困难,主要有:一是保全难。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申请财产保全案件明显增多,80%以上金融借款案件都提出保全申请。一方面,许多企业资不抵债,轮候查封等保全形式增多,有的企业根本无财产可供保全;另一方面,有的企业还在正常运转,又要注意社会效果,需要灵活采取保全措施。二是审理难。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借贷、高利贷甚至虚假诉讼的情况增加,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加大,成为当前民商审判的一大难点;部分案件被告人缺席庭审,增加了案件事实查明的难度;涉众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情绪波动大,一些当事人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上访、静坐,乃至围攻政府部门。三是执行难。由于涉案企业往往处于停产状态或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判决之后的执行也是困难重重,债权人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四是配合、协调难。除少数影响重大的案件引起党委、政府的关注外,多数涉企纠纷法院处于孤军作战状态,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二、涉企纠纷高发的成因及影响分析

(一)成因分析

根据调查,涉企业纠纷激增源于企业、制度、环境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表现为:

1、生产经营模式落后,抵御风险能力弱。民营经济在我区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民营企业的“低、小、散”状况较为严重,多数工业企业处于产业链中下端,以制造加工业和出口外向型为主,一般都走低价扩张、以量取胜的发展模式,其产品价格低、利润薄,对外需求依赖程度大,生产经营比较被动,抗风险能力极弱,市场稍有波动就会受到冲击。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区大多数中小企业受自身条件的限制,缺乏产业转型升级和抵御金融风暴的意识和能力,以致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无法摆脱经营困境,从而引发了一些行业中小企业的歇业倒闭潮。

2企业盲目扩张,资本运作不正常。一些涉案企业受火爆的虚拟市场和泡沫市场暴利诱惑盲目进入不熟悉的投资领域,如期货、股票和房地产市场等。由于货币政策从紧,价值泡沫破灭,通过债务融资进行投机的企业损失惨重,导致资金链断裂。同时,一些涉诉企业长期以少量资本运作巨额资产,盲目扩张产业,明显超越自身所能承受的负债规模,2008年上半年国家银根一紧缩,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有的企业在债台高筑的情况下还铤而走险,拆借民间高利贷,由于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无可挽回地导致企业资金链彻底断裂,欠息欠税最后欠薪进而导致企业倒闭,并陷入诉讼困境。如位于我区三甲街道的台州市三菱药用包装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为300万的中型企业,期间经营状况一直良好,但由于2007年下半年的紧缩货币政策,迫于企业生存的需要,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寄希望能熬过困难时期。由于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滚雪球地叠加,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企业无法经营而解散工人。企业主也因为深陷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无法支付借款和高额利息而出逃在外。至今我院共受理了涉及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民间借贷案件纠纷32件,涉案标的2100余万。

3、融资渠道不畅,资金供需矛盾突出一方面,台州民间资金充裕,银行存款激增,虽然国家放宽了信贷规模,但银行在“趋利避险”机制作用下放贷难问题仍很突出;另一方面,由于一些中小企业自身资信不够,且提供担保困难,以致银行不给贷款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一些中小企业为了维持生计,只能走上社会融资之路,以致高利借贷、典当、票据买卖等民间融资现象普遍,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金融危机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加之融资成本大幅提升,以致生产经营资金越发短缺,最终陷入了财务困境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债务诉讼。

4、企业“抱团担保”现象普遍,陷入资金担保怪圈。一旦某一贷款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则会殃及担保企业,从而引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我院受理的涉企业债务案件中,涉诉企业之间普遍存在互相担保现象,因担保责任导致债务危机的占较大比例。20082009年,我院受理担保合同案件97件。如台州市万通电器有限公司为大洋纺织品有限公司担保450万元债务,在大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业主外出,债主上门到万通电器有限公司逼债而引发连锁反应。又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黄岩新中洲”担保1500万元,而引发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相继起诉,涉诉金额达2800万元。在这类案件中,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授信企业可能就要承担巨额担保清偿责任。这种企业间相互担保行为,在某种时候对于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固然能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在经济低迷的情况下,其对优质企业资金安全的杀伤力也很大,甚至直接危及企业生存。

    5、合同意识淡薄,交易习惯传统。台州是商贸发达地区,但很多人做生意时仍崇尚“讲义气”的信用交易习惯,以致无凭无据的口头交易、现金交易现象比较普遍,这种记帐式的赊帐交易发生纠纷后,在诉讼中往往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形,而法院也很难对交货凭证、付款依据进行调查取证,因此这种赊帐式的口头交易风险很大。另外,多数企业缺乏合同法律观念,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但合同被确认无效的除外),但事实上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诚信缺失、恣意违约现象普遍,以致合同违约纠纷大量出现。

6、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方面,法人制度缺陷,治理结构缺位。公司法出台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虽然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大力倡导和宣扬,但如上所述台州民营企业仍普遍存在着家族式经营管理、财务制度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先天不足。另一方面,清算责任不明,逃废债务普遍。由于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仅对出资人的清算义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清算程序、清算期限及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怠于清算)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从司法实践看,企业解散或歇业倒闭后,本来应该进入司法程序处理的公司解散诉讼和企业清算纠纷并未大量出现,相反地绝大多数企业均采取“关门走人”的方式来规避法定的清算义务、逃废企业债务,以致债权人讨债无门。

(二)主要影响

概括而言,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债务风险加剧。法院受理涉企业债务案件后,容易引发其他债权人的“恐慌性诉讼”,案件数量的剧增,使企业原本在可控范围内的债务风险迅速放大并最终导致企业资金链彻底断裂或其他严重后果。

2、债务人风险向多方扩散。基于涉案企业利益关系分布的交错性等原因,债务人风险往往会向股东、债权人、担保人等利益关联方传导和扩散。很多案件中,担保人因需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受到债务人风险链条波及被同时起诉。有些企业之间还形成了复杂的互相担保网络,任何一家企业因陷入债务危机涉诉,其风险都将延伸至担保网络的各个节点,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和担保人均可能陷入诉讼困局。

3、拖累地方经济发展。凡行业龙头企业或在当地有影响的其他企业涉诉,因其波及面大和资金链复杂,直接关系到产业链上下游的众多当地企业,同时影响相关银行的资金状况,给当地经济发展以及金融环境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直接冲击当地主导产业发展。为保持经济稳定发展,当地政府不得不出面对企业进行重组,注入巨额资金维持企业生存,防止企业债务危机蔓延,代价沉重。

4、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涉企业债务案件中,大多债权人为普通民众,其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对抗情绪较大,一旦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无法实现其债权时,就可能会酿成哄抢物资、聚众抗议、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如万通电器有限公司因担保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债权人到企业搬运固定资产,引发职工上访,给政府和法院带来较大的维稳压力。

三、当前宏观形势下法院审判工作服务企业的对策与思考

在当前的严峻形势面前,要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涉企纠纷,有赖于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人民法院也应强化服务大局意识,自觉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超前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调整思路、强化职能,积极探索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下企业在司法领域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增强大局意识,妥善化解涉企纠纷

服务大局是审判好涉企纠纷案件的立足点。要树立大局意识与责任意识,兼顾原被告、企业员工等各方利益,能动地发挥审判的保障和延伸功能,同时积极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沟通,以加强案件的统筹协调管理,注重整体的社会价值取向、诉讼的整体效益以及人民群众对办案效果的评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1、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强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下服务大局的意识,立足审判工作,积极延伸职能,稳妥处理各类涉企业纠纷案件,切实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千方百计为党委、政府分忧。要从确保稳定、保障权益、促进发展的高度出发,增强司法服务大局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稳妥化解社会矛盾,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2、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横向联动。以防止经济下滑、促进社会稳定为目标,慎重处理群体性纠纷,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案件情况和处理中的难处,请求帮助协调相关部门,寻求稳定原告方情绪的方法。必要时可建议由党委政府牵头,成立包括法院等有关部门在内的涉企业纠纷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和解决涉企业案件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经济平稳发展。在处理涉企纠纷案件时,对有可能激化的劳资纠纷,应加强与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定期通报、信息联动的长效性机制;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横向配合,以应对因企业停产导致的困难局面,最大限度减少因各方利益冲突导致社会不和谐因素。对于法定代表人逃逸案件,劳动部门可通过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对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同时加强与其他单位联动,如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行为严重的企业通过媒体通报;建议工商部门对这些企业暂缓通过年检;将欠薪逃逸企业和欠薪数额较大的企业记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建议招投标办公室暂停欠薪严重的企业参与招投标;对法定代表人逃逸的,及时报请公安机关采取边控等措施。另外,加强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涉案企业同时为其他法院案件被告的,应当主动与上级法院和兄弟法院加强联系,及时掌握涉案企业的动向,同时也要争取上级法院和兄弟法院的支持,使涉案企业尽可能地走出困境,恢复生产。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高效地提供司法服务

1、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针对当前涉企业债务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态势,要对现有的审判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积极探索和建立金融民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机制,不断提高案件承办法官的专业化水平,灵活运用政策和法律,通过审判职能的正确行使,回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司法监控,创造良好的司法金融生态环境。在处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企业债务案件中,要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把握好审判尺度,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密切关注各地金融创新实践,通过加强审判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指导案件审理。

2、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注重审执兼顾,大力开展立案调解、诉前调解,尽可能就地多适用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进一步完善诉调衔接机制,善于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宏观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在受理涉企业纠纷案件时,要了解案件事实及企业的背景情况,对资信良好,有发展潜力,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要注重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采用协调手段,努力通过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等和解方案,给企业以喘息机会妥善处理因企业拖欠劳动报酬等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科学设计调解、和解方案,将调解工作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裁判方式,并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劳企共度难关,实现互利共赢。

3.建立诉讼快速通道。一是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对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难而引发的案件,建立案件统筹协调机制,开通从立案到执行的“绿色通道”。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部分特殊人群降低诉讼门槛,向当事人提供格式化的起诉状,做好导诉服务;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即立案。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用。二是完善案件速裁机制。从有利于案件处理、有利于企业资产保护和相关人员权益维护的角度,对涉及同一企业的系列案件实行集中管理、专人审理、统一执行。强化速裁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案件简化诉讼程序,运用电话通知、预约开庭等简便快捷的方式,及时传唤当事人到庭,并及时组织调解或作出判决,努力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三是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坚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生存、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灵活采取保全措施,避免机械执法。对确已无法正常经营或业主外逃的企业,要加大诉讼保全力度,迅速对其资产进行保全,防止企业资产进一步流失;对暂时资金短缺但仍在正常经营的涉诉企业,可做好原告思想工作,慎用静态查封、资金冻结等保全措施,确实需要保全的,尽量采取不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灵活的保全措施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而产生连锁反应,尽可能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同时,在保全过程中不放弃调解的机会,尽量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

4、稳妥处理各类纠纷。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贯彻“保稳促调”方针,依法妥善审理和执行各类涉企纠纷案件,尽可能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尽可能减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关门倒闭,尽可能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增加核心竞争力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资本、房地产、劳资等纠纷案件,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双方交易基础、交易习惯等因素,认真审查各类合同效力;对被诉企业有到期债权的,及时向被诉企业进行法律释明,积极协助清收债权,及时为企业实现债权、回笼资金;加大对逃逸企业主的责任追究,依法制裁怠于履行义务、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恶意逃债者,依法追究不履行负有保管企业财产、资料义务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处理原告方情绪失控的群体性欠薪案件时,可先予执行或者启动司法救助机制,以稳定原告方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判决时尽量采用分期、分批交付或延长交付的判决方式,为企业争取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时间。

5、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企业为债权人的案件,应尽量缩短执行周期,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尽快帮助收回债权;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特别是对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困难的企业,本着“扶持、引导”的原则,采用给予“合理期限”、“分批履行”、“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对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涉及民生方面的案件优先执行,帮助筹集款项,解决工资报酬,稳定职工情绪,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三)加强调查研究,建立预警防范机制

1、拓宽司法服务渠道。充分发挥法律专业知识优势、纠纷解决技能和经验优势,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做到审理一类案件、堵塞一批漏洞、强化一项管理,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提升企业信用度和应对危机的能力

2、延伸司法保障职能。建立法院与辖区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机制,采取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挂钩企业的方式,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依法经营,实现科学管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有效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及时准确的社情民意和重要信息。

3、建立预警防范机制。加强宏观经济变化司法应对措施的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集中诉讼的涉民生案件,对因企业欠薪等引发的群体性案件和敏感案件实行“三报”制度,以审前预警报、审中进展报、审后息诉报的形式及时向区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同时积极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沟通,以加强案件的统筹协调管理,有效推进案件的审判。对情况紧急、矛盾激化的群体性案件,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探索提前介入、多方联动、促进和谐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平息情绪激化、事态扩大的趋势,切实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

                        (课题组成员:缪信权、许秋波、谭阳、邢宝青、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