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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据有关部门统计,直至2009年止,全国流动人口的总数已超2亿多,其中农民工成为流动的主体。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流动人口犯罪也在增加。据统计,台州市椒江区在十年内所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流动人口犯罪率每年高达60%以上,而青少年犯罪其比例更高,每年高达70%以上。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侵财性

流动人口大多是为务工经商、致富赚钱的目的而涌入城市的,因而在流动人口犯罪中,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占了大多数。一些外来人口找不到工作或赚不到钱后,有的以偷窃、拾荒、收赃为生,窃取公民个人财产,窃取单位物资、工地建筑材料,破坏重大工程建设,有的甚至采取城乡跳跃的方式,偷、运、销一条龙。如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所架设的电缆线,自架成之后便开始遭到盗窃,近几年来就有十余件刑事犯罪案件发生,这些犯罪分子将通讯电缆和照明电线盗割,有的几乎被全线割盗,只剩下电杆。

()团伙性

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他们往往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特征。在犯罪活动中,他们也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地缘、亲缘纽带,拉帮结伙地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如盗窃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黄贩黄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这些团伙进行犯罪时的纠合方式多种多样,但主要以原籍同乡为主,其次是与其他的同为外来流动人员纠集进行共同犯罪,3-5人纠合在一起作案最为明显。特别是盗窃、抢劫和抢夺等几种主要犯罪类型更是如此。因为违法犯罪分子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可以互相壮胆,同时在合伙作案过程中相互分工合作,往往更容易成功。特别是在对被害人实施犯罪时可以形成一种相对强势,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暴力性

外来人口到城市来是想打工致富的,但现实当中困难重重。当他们遭受打击而又看到城市社会的某些纸醉金迷、花天酒地的生活时,一些人对社会公平产生怀疑,产生畸形致富观念,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表现为不计后果,只图一时之快,犯罪手段一般较为低劣、残忍,伴随着很大的破坏性。

()低龄化

流动人口犯罪中许多是未成年人,据椒江法院少年庭统计,外地少年犯占全部少年犯的犯罪连续五年来均达到75%左右。有些未成年人来城市是因为厌学或受不法分子的欺骗,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都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薄弱,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控制及约束自己的意识和能力较弱,一旦受到不健康思想的侵蚀,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

流动人口犯罪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时期新旧体制、观念交替、冲突和各种社会矛盾出现碰撞后的必然产物。

()对社会问题、经济生活转变的不适应

改革开放后,我国广大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村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出现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城市大规模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扩建居民住宅区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第三产业的崛起等,又为大批建筑工人和其他劳动者提供了就业的机会,从而导致流动人口中农业人口的比重大幅度增长,并占据着主导地位。

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主观上是为了追求更为美好的生活,他们大都满怀希望,企图通过地域之间的单纯性流动来达到自身生活水平的提高,因而一旦进入城市后,他们就面临着以城市文明克服小农意识、出现劳动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的困难,尤其是青年人更面临着生活、学习、就业、婚姻、家庭等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需要一个社会适应过程。由于他们是流动人口,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暂时性,因而难以找到稳定的职业和安定的生活环境。而对繁华富裕的城市生活和自己生活境遇的极大反差,在急欲发财致富思想的支配下,其中有一些人就极易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平等意识与相对剥夺感之间的矛盾,促使部分流动人口非法致富动机扩张

1.城乡居民在收入方面的差距。一直生活在穷乡僻壤的农民,不容易体会到农民与市民之间的不平等,而一旦走进城市试图生存下来的时候,进城农民就会对自己的遭遇的不平等产生强烈的震撼。在城市,工作肯干并有效率的“农民工”往往受到带有歧视性的雇佣,工资低、待遇差,大多只能干累、脏、差的活,多劳少得,缺少福利,缺乏安全感。

2.城乡居民在身份和待遇方面的差距。在现有的城乡结构下,流动人口虽然可以较自由地进城务工、经商,但在身份和待遇上与城市居民存在巨大差别。他们不能取得城市户口,在就业、子女上学、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障等方面不能享受同市民同等的待遇。与此同时,限制、歧视和排挤流动人口的现象时有发生。

3.城乡居民在地位方面的差距。从农村涌向城市的流动人口,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不能很好地融入城市,因而成为一批“边缘人”。有人认为他们是与农民和市民均不同质的一个群体,构成我国目前社会的第三单元。他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就业方式都与市民不同,并且已经或正在形成特定的道德规范、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代表自己特色的亚文化。

()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不断被侵犯

当前,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事件频繁地发生,一些个体、民营和外资企业不执行《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有的为谋求私利以各种理由单方面变更或停止执行劳动合同,有的故意克扣、拖欠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有的不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严重地损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的甚至强迫外来民工超时限、超强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导致的恶果是引起劳资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且作案人的报复性倾向十分明显,有的既要通过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弥补自身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以此来发泄心中的愤恨,达到报复的目的。

()社会控制能力弱化

流动人口是一个特殊的人口群体,流动性强,有的居无定所。他们一方面脱离了农村社区的约束,打破了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格局,淡化了人际之间的了解和制约,难以从源头上掌握他们的去向。另一方面,他们又难以融入城市,几乎不存在对城市社区的认同感和责任心。由于隔断了一定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和友群关系等能够起到有效地克制犯罪功能的社会群体关系,也因之失去了一道遏制犯罪的有效屏障。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当前市场体制下已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特别是对外来务工人口群体更为突出。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特别是指导管理与服务对立起来,更没有把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比如基层公安机关管理流动人口的目的,首先不是服务,而是限制与控制,把流动人口作为二等公民对待,这样就使流动人口管理的导向发生了重大偏差。

二是原有管理组织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捉襟见肘,致使需要建立一些新的管理措施。流动人口对社会网络结构的破坏,使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而适应市场需要的人口管理制度又尚未建立。

三是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出租房的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不能适应当前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需要。

()流动人口的个体因素

由于我国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他们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生存技能等基本素质不高,在城市激烈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大部分人只能从事收入较低、要求不高的行业,因而能够支配的社会资源和获得成功的手段非常有限。加上户籍、劳动就业以及遭到某些不公正待遇和歧视等等,其中一些人会产生一些逆反心理,特别是在快速致富的心理支配下,有的采取与法律和制度不相容的手段,以实现致富的愿望,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综合素质

要想有效遏制流动人口犯罪,提高流动人口的综合素质是关键。1.对外来人口开展法制宣传,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2.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针对农村流动人口文化程度不高的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成人高校、夜校等培训方式来提高流动人口的知识水平。3.提高流动人口的技术素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1)原籍政府组织进行技术培训,使外出务工人员学会一二门实用技术,为他们走向社会提供平台;(2)通过民工就业的企业或地方政府组织培训。不断加强劳动技能,创造条件增加外来务工人员的经济收入,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使其成为劳动技能高、竞争力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将社会对他们的外部要求内化为自律意识,从主观上消除或减少犯罪意图的产生。

(二)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消除流动人口的受歧视心理

流动人员远离家乡、远离亲人,从事的又是脏活、重活、累活,打工过程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定的外部环境,使流动人口更易遭受到不法侵害,也极易成为侵害主体。因此,输送地和打工地政府要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真正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实施两头管理的办法,特别是打工地政府在依法从严管理流动人口的同时,要强调服务和保护意识,使流动人口切身感受到第二故乡的温暖。1.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用工单位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招工,延长工时,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等情况予以从严查处。2.打工地政府和教育部门要采取开办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允许外来人员子女在本地学校就学等措施来帮助解决外来民工子女就学困难,保障他们享受教育的权利,取消赞助费等增加民工负担的费用。3.打工地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流动人口救助基金,以救助那些因工或意外情况而丧失劳动能力、陷入绝境的民工渡过难关。

()加大管理和打击力度,加强对城市治安的防范工作

首先,要加大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是社会治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多年来,公安机关多策并举,运用各种法律、法规和手段,整合社会资源,进行综合治理,曾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随着经济大发展、人员大流动,刑事案件仍在高位徘徊。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是预防和减少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重要环节。现在各地都设立了外来流动人口登记站,对外来流动人口实行管理,但未能因地制宜,多管齐下,各地未能互通信息,尤其是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出现信息断档,使外来人口有规避法律的空间,使得该管理流于形式,管在表面。1.分层管理,对外来流动人口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收入情况、居住情况和有无前科、劣迹等进行分层次管理,确定无劣迹前科的为放心层,有点小打小闹小错误的为关注层,有前科劣迹的为隐患层,给予不同关注;2.落实责任,政府要相应给予外来人口用工单位一定的压力,让用工单位承担起一定的监管责任,给予适当奖惩。

其次,要严格执法,充分履行司法职能。公安机关作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要充分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适时组织集中整治,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等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对社会闲散人员要进行重点监控。打击是特殊的预防手段,法院在审判流动人口犯罪的案件时,要根据案件的特点,被告人的犯罪原因进行全盘考虑,对确因生活问题或因受欺侮、歧视等外来因素导致犯罪的,要酌情从轻考虑,甚至多执行非监禁刑罚,相反,则加大打击力度,予以从重处罚,既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又及时保护守法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椒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