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勇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诉被告金勇利、李昌标、王陈林、王先桂、王宰红、杨如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王先桂、王万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3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143.11元,自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王陈林、李昌标、金勇利、杨如聪、王宰红对被告王先桂、王万青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元,保全费520元,两项合计1648元,由被告王先桂、王万青、王陈林、李昌标、金勇利、杨如聪、王宰红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8日
联系人:承办人陈由义 联系电话:0576-88998246
联系人:书记员叶 臻 联系电话:0576-88999872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椒北法庭(章安街道斜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