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兵(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4****1016)、陈小飞(公民身份号码:3326221968****0048)、徐志清(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9****0077):
本院受理原告陈亚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一、被告王兵、陈小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陈亚兵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徐志清对上述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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