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秀春: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白云支行诉被告徐韦斌、陈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417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你与被告徐韦斌共同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4月1日为6582.45元,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76125%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7年9月2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陈秀春,女,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下陈村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