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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刑庭适用庭审实质化审结一起强奸、盗窃案件

近日,王某某强奸、盗窃案件在第二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我院刑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召开了庭前会议,通知了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切实推进了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

本案系一起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入户窃取他人手机1部,并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未果。承办人在办理过程中发现鉴定意见存在瑕疵,鉴定的物证取证过程未作详细提取笔录、无编号、无相关移送材料,直接影响案件罪名的认定。建议公诉机关补正后,相关书面材料得到补强,承办人遂召集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在案证据和补充证据进行意见交换,归纳争议焦点。经过会议讨论,经办法官认为,尽管物证提取材料得到了补正,但仍有一些疑点仅通过情况说明等书面字句不能解释清楚,决定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近日,侦查民警经通知出庭作证,接受了公诉人、辩护人的询问,对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的检材来源、鉴定意见存疑问题作出了回答。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检材(物证)提取、保存、送检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表述正确,该证据可以采纳,遂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