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上诉的条件

     

上诉的条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合格。

  第一审程序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一审裁判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的,该当事人为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只有一人或一部分人上诉的,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本方当事人仍处于原审诉讼地位,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2、上诉必须是对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而提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能提起上诉。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上诉期限为15

  不服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

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

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即丧失上诉权。

  4、上诉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而不能越级提起上诉。

  5、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