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实用问答
申请执行实用问答

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时,我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您如果是就法院裁定中止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原中止执行裁定书(包括债权申请执行凭证);

  ●中止后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等。

  您如果是就和解案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的,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已履行的情况;

  ●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情况;

  ●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

  您如果是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又履行的情况;

  ●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7、468条,《执行规定》第104条。

 

 

法院为什么要暂时停止执行我的判决?

 

  中止执行:

    ●案外人对所要执行的财物或是行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一方当事人确实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继续执行程序,例如:

  √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情形,例如:

  √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被执行的财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因而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法院或者提审该案件的上级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本案执行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等。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依您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32234条,《执行规定》第102103104条。

    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56、258条、《执行规定》第102、103、104条。

 

 

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我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

    ●生效的法律文书;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例如,您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法条提示:《执行规定》第20条,《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

 

 

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01211条,《仲裁法》第63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2条,《执行规定》第2条,《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第9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通知》第12条。

 

 

我应当在何时申请执行?

 

  一般情况下,您应当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时间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天起的两年内;

  ●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天起的两年内;

  ●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

  ●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除上述一般情况,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还有一些另外规定。例如,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仅为一年(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或者180天(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

  法条提示:《民法通则》第139140条,《民事诉讼法》第239条,《执行程序解释》第29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