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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须知

行政诉讼起诉须知

 

一、法院受理哪些行政案件?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法院不受理哪些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三、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1、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谁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对国务院各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4、如何书写行政起诉状?

    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

(2)具体的诉讼请求;

(3)起诉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

(4)起诉的时间、原告的签名或盖章。

    5、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有时间限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