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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智慧法院建设路径优化

  摘要:信息不对称无处不在,当前智慧法院在理念、数据、人才等方面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滞缓了智慧法院建设进程。本文在梳理智慧法院历史沿革基础上,反思智慧法院现存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了缓解这些问题的基本对策,对智慧法院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字:智慧法院;信息不对称;法院信息化
 
    智慧法院是政法智能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智慧法院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更新迭代,基本建成了以“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为核心的信息化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旨在基于信息经济学中信息不对称理论,以浙江智慧法院现状为样本,谈一谈智慧法院建设的路径优化。
 
    一、基石:智慧法院建设的历史沿革
 
    探究智慧法院建设,有必要以五个《人民法院的五年改革纲要》为时间线,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和回顾。纵观过去的20多年,法院信息化建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见表1)

阶段

大致时间节点

主要建设内容

概括总结

第一阶段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19992003)

法院办公及其他物资装备的现代化

实现办公现代化(人与工具)

第二阶段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20042008)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20092013)

对审判、执行、数字法庭等进行全面信息化建设,但数据孤岛、系统孤岛问题抬头

全面信息化建设(人机协作)

第三阶段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20142018)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20192023)

依托现代人工智能,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

智慧法院建设(人工智能)

1 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三个阶段
    细察法院信息化建设,第一阶段主题是“人与工具”。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首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纲要提到了“审判法庭、庭审记录、诉讼文书制作”等建设内容, 从而开启了人民法院探索信息化建设的新纪元。但由于当时设备、技术、人才等限制,信息化建设整体停留在更新“办公物资装备”层面上的办公现代化。该阶段为建设智慧法院提供了基础硬件保障。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类法院应用系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法院信息化建设正式迈入“人机协作”。同时,各地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问题开始突出,数据孤岛、系统孤岛趋势抬头。2011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发了包含案件管理、排期管理、自动文书生成等功能的全省审判信息系统。该阶段为建设智慧法院提供了数据技术支撑。
    20157,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预示着法院信息化建设正式迈入以“人工智能”为主题的智慧法院建设阶段。随着建设的深入推进,智慧法院为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提供了全方位的线上服务,为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办案办公办事平台。该阶段为建设智慧法院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二、反思:信息不对称视角下智慧法院建设现状
 
    信息经济学是经济学中的重要分支,其最大的理论研究贡献在于信息不对称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信息的私密性、价值性、无形化等特性,信息交换普遍存在着内容不准确、不及时、不真实等问题,这些都会造成“信息孤岛”,而参与经济活动各方由于信息获取能力、专业水平等差异导致信息交换程度不对等,进而产生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理论最大价值在于它的普适性,作为经济学领域的重要成果,同样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例如大数据政府建设、信访治理工作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透过信息不对称视角,笔者发现智慧法院建设当前存在以下问题:
   (一)理念信息不对称,没有形成智慧法院体系思维
    整体观念上,没有厘清法院信息化建设和智慧法院建设的区别。两者虽有承继关系,亦有实质区别。信息化建设强调系统价值,通过建设各类系统应用,将线下流程迁移至线上,实现“数据跑”代替“人跑”;智慧法院强调数据价值,基于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广泛流通性,依托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促进多方资源整合,推动多元力量参与,从而探索出大数据驱动法治建设的创新实现路径。但许多法院整体上并没有摆脱传统信息化建设的路径依赖,甚至出现将已建项目以“智慧法院应用”套壳命名的情况,换汤不换药。
    局部思想上,没有重视智慧法院的效果导向。评价智慧法院是否取得良好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智慧法院建设是否增强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以移动终端阅卷功能为例,现阶段浙江法院法官查阅电子卷宗有两种途径:浙江微法院的“手机阅卷”功能和浙江智慧法院APP的“网上阅卷”功能,实际使用过程中,后者功能并不稳定,常处于瘫痪状态。究其原因,以商业利益为导向的技术公司,并不会过多考虑智慧法院的特性和要求,从而加强了系统的封闭性、不稳定性。就结果导向而言,与其做加法,还不如做减法。
   (二)数据信息不对称,没有形成智慧法院大数据布局
    大数据作为新型信息资产,其体量巨大,人类每年产生的数据量正呈指数级增长。司法大数据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核心要素,并非单纯追求数据的“数量”,更注重“数质”。能否将多方数据资源整合并形成可用于指导法院建设的“大数据”,是判断智慧法院实践成功与否的关键标准,也是“数质”优劣的判断标准。当前,智慧法院在司法大数据实践中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离形成智慧法院大数据布局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1.先天不足,司法大数据基础薄弱
    司法大数据载体和样本包括司法基本数据、审判流程数据、执行案件数据、庭审活动数据、裁判文书数据、诉服办理数据六大类。而数据来源情况错综复杂,各类数据存在于不同的生产系统中,以不同的数据形态由不同科技公司存储维护,数据间割裂独立,无法获得高质量的数据。此外,由于我国法院基数大、各地发展不平衡,在缺乏建设规范和数据标准的前提下,不同法院系统架构也不统一,导致数据融合难。据笔者了解,浙江省审判执行等业务系统大多由南京通达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华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而山东法院大多委托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其他省市情况大相径庭。
    2.后天难养,三大壁垒限制深度融合
    从智慧法院实践来看,司法大数据发展仍然存在投入壁垒、专业壁垒和沟通壁垒。这三大壁垒限缩了司法大数据的发展空间。
第一、数据分析存在投入壁垒。智慧法院建设本身需要大量的硬件、软件、人力等资源投入。单数据存储一项,法院每年需要花费巨额经费购买或租借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用于存储数字法庭庭审录音录像、审判执行系统数据等。有个性化定制需求的法院,还需要投入大量经费用于系统的研发、推广、运维及迭代升级。投入壁垒已成为智慧法院发展的重大障碍,对于经济落后地区,更是痛点难点。
    第二、深度挖掘存在技术壁垒。智慧法院建设借助大数据分析等人工智能技术,依托图、文、声、像提取材料信息、挖掘数据价值,但实践效果不尽人意。例如,NLP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不成熟,无法准确处理语言多样性、把握语言深层含义,导致抽取的案件要素不精确。此外,现在的各类审判执行辅助系统大都基于历史案例数据开发完成,无法做到像AlphaGo机器人一样自主学习、自我更新。而法律的修改、司法解释的发布都可能会否定一部分历史案例数据,这种互为掣肘的数据关系限制了信息深度挖掘。
    第三、数据协同存在沟通壁垒。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入推进,更多时候需要整合来自检察院、公安、行政执法机关等多个部门的业务信息,从而发挥司法大数据的真正效用,但实践情况并不乐观。内部数据协同方面,各地平台系统的功能、架构不尽相同,委托的技术公司也不一样,使得数据交换存在天然瓶颈,平台与平台之间、系统与系统之间的数据不能完全互联互通。外部数据协同方面,在推进跨区域、跨层级和跨部门的数据平台建设过程中,诞生了一批机关内部协同平台。例如,浙江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平台,而该平台需要大量人工干预才能完成数据共享,也无法与法院系统进行智能数据交互,协同效果并不理想。还有单位担心数据安全、数据涉密等问题,协同工作消极配合,推进工作步履维艰。
   (三)人才信息不对称,没有形成智慧法院复合型队伍
    智慧法院建设是一个系统化工程,需要大量复合型人才的积极参与,但当前我 国法院复合型人才队伍完全无法满足智慧法院日益增长的人才需求。具体表现为:
    1.复合型人才数量不够
    我国现有3500多家法院,其中多数基层法院仅有一两名信息化人员负责日常保障运维,有的身兼数职,在网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智慧法院建设继往开来的时代大背景下,明显捉襟见肘。信息化人员不仅要求熟悉系统运维知识和信息技术,还要求对审判、执行业务有一定的了解,以便能更好服务司法工作,但兼具信息化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少之又少。
    2.对复合型人才重视不够
    信息化部门属于服务部门,在多数法院的部门设置中处于边缘地位。以浙江杭州为例,笔者查询了在杭17家法院,发现仅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大数据处、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司法技术和信息化处、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了信息技术中心,这些部门专门负责信息化建设。其他14家法院均没有单独设立信息化部门,大多将信息化管理职能依附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同时,信息化人员在待遇保障、职级晋升等方面通道闭塞,不利于留住法院人才。
 
    三、对策:信息对称目标下智慧法院建设路径优化
 
    解决信息不对称需要参与者通过有效的信息决策平衡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解决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种,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通过合理有效的机制设计来获取优势方的私有信息,这是一个信息甄别的过程;第二种,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主动向信息劣势方传递自己的私有信息,这是一个信息平衡的过程。针对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笔者应用上述两种策略,提出以下路径优化对策:
   (一)畅通沟通渠道,理念信息对称优化
    多渠道媒体宣传,拓宽微博、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外部沟通渠道和办案办公平台、CoCall等内部沟通渠道,让司法人员第一时间了解智慧法院建设最新动态,掌握系统最新功能,提高智慧法院知悉度的同时,增强干警对智慧法院未来的自信心;开拓意见反馈渠道,例如开通系统意见反馈专栏,司法人员可以对困扰自己的问题进行无记名投票,对排行较前的问题进行优先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存入疑难问题库供智慧法院领导工作小组或专家团进行研究;拓宽成果展示窗口,坚持举办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雪亮工程成果展,强化社会公众参与,让智慧法院成为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桥梁。
   (二)完善建设保障体系,数据信息对称优化
    智慧法院建设虽是法院系统内的变革,却并非仅凭法院一家之力所能及,应当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自顶向下为建设盲区打“补丁”。
    1.完善顶层设计,补足先天气
    建议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为指导,注重“高数质、效果导向”,完善智慧法院建设顶层设计。首先,对全国智慧法院建设情况做客观统计,包括自建系统和统建系统、系统的开发公司、使用频次、使用及建设难点、改良建议等,并形成智慧法院建设情况统计报告。针对统计报告,在可公开范围内邀请法律、技术等相关行业复合型专家参与制定科学合理的智慧法院统一建设规范和数据标准,同时完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人民法院数据管理和服务技术规范等各类规范性文件,使之更具操作性。全国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数据标准,可以确保法院间数据的高效流通、有效采集,也便于数据对协同单位、技术公司的开放、共享和利用,为智慧法院建设奠定底层架构、完善顶层设计。
    2.夯实基础保障,滋养后天气
    经济保障方面。智慧法院是场持久战,没有经济投入如同打无把握之仗。重视并扩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常态化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购置建设物资和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区域内项目、重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推进无后顾之忧;利用好财政专项等资金渠道,优化资金配置,加大对经济落后及偏远地区智慧法院建设的扶持力度;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法院信息化建设、研发的新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智慧法院建设。
    技术保障方面。技术的发展同法律发展一样,都需要遵循其事物的变化规律,不能一蹴而就。所以在观念上,要树立“数据辅助”意识,智慧法院建设的各类系统、平台都只是辅助司法人员开展工作的工具,而不是代替其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司法人员应在智慧法院加持下依法更公正效率地处理案件。在行动上,提高司法人员系统开发参与度,通过亲自参与智慧法院系统的开发、平台的设计,使技术人员充分了解司法人员的功能需求,这样既开发出了最符合实际需要的系统,又培养了一批熟悉系统操作的种子选手,还可以对技术公司服务质量进行评分,优胜劣汰。
    协同保障方面。中央层面上,建议从顶层设计出发,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部等司法机关及其他共享数据部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信息流通;就司法大数据建设、数据协同保障出台相关立法,明确各部门的权力、划分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协同建设有法可依。地方层面上,各级法院要统筹辖区智慧法院建设情况,做到辖区法院间没有信息壁垒,对接同级政府,打通数字法治和数字政府“任督二脉”,突破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平台和法院系统最后一公里,达到智慧法院的最大效果。探索跨省合作试点项目,先进带动后进,鼓励地方在立法权限内依法创新,将实践中成熟的创新经验转化为制度规范、形成长效机制,例如,《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即是为提升当地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三)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人才信息对称优化
    人才是信息传递的重要载体。要实现高度信息化、全面智能化的智慧法院,需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计划性地培养一批既懂信息技术又能掌握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1.内部重视培养复合型人才
    法院内设立专门的信息化部门,专门负责法院信息化建设,不再依附其他部门,实行专岗专人,避免专职信息化人员参与到信息化无关的工作中。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信息技术人才技术职务管理和任职资格评定制度,为全面建设智慧法院提供人才保障。对现有司法人员定期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和法律素养进修,鼓励利用碎片化时间学习大数据等人工智能技术和专业法律知识,为懂法律知识的信息化人员和懂信息技术的法官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逐步渗透复合型人才思维。
    2.外部广泛吸收复合型人才

 招考法院人才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设相应的资格技术证书要求或专业技术考试科目,或为复合型人才增设附加分,保证招考人才综合素质的同时,对外树立起复合型人才优先的人才观;加强复合型人才聘任制建设,直接招聘行业领域专业人才参与智慧法院建设;可探索与高校的合作共赢路径,培养复合型人才并直接传输到法院最需要的岗位中,为智慧法院人才队伍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