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1002破33号、(2019)浙1002破41号之一
在债务清理期间,项瑞华、何菊玲不主动配合接受管理人调查、质询,符合终结债务清理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裁定终结项瑞华、何菊玲的债务清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