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1002破30号之一
在债务清理期间,吴彩青本人经管理人通知后未出席债务清理听证会,亦不配合管理人调查,符合终结债务清理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裁定终结吴彩青的债务清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