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1002破49号之一
在债务清理期间,陈三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拒绝配合债权人调查、质询,符合终结债务清理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裁定终结陈三玉的债务清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